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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经许可不得经营旅行社业务成都市申请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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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后更新: 2024-01-04 1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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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详细说明

未经许可不得经营旅行社业务成都市申请条件;




设立成都市旅游业务和入境旅游旅行社设立;




通过互「过滤」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应当受到相应的行政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旅行社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经营旅行社业务需要取得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依法缴纳旅行社质量保证金和旅行社责任险,设立任何旅行社,都必须要向相关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申请时,应当事先将准备好的文件呈交受理申请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申请获得批准后,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向申请获得批准的申请人颁发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申请人持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领取营业执照,未取得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的,不得从事旅游业务。




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二十八条:设立旅行社,招徕,组织,接待旅游者,为其提供旅游服务,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取得旅游主管部门的许可,依法办理工商登记:




(一)有固定的经营场所;




(二)有必要的营业设施;




(三)有符合规定的注册资本;




(四)有必要的经营管理人员和导游。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九十五条,违反本法规定,未经许可经营旅行社业务的,由旅游主管部门或者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反所得,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对有关责任人员,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成都市旅行社经营许可证申请范围:金牛区,成华区,锦江区,武侯区,高新区,青羊区,温江区,郫都区,双流区,新津区,新都区,天府新区,龙泉驿区,青白江区,高新西区,东部新区,大邑县,蒲江县,金堂县,邛崃市,崇州市,崇州市,简阳市,彭州市,都江堰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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